一、真实场景

某项目交付两年,还有三十多套房没卖出去,登记在开发商名下。物业向开发商发函收物业费,开发商的回复理直气壮:“房子没卖没人住,我们又没享受服务,交什么物业费?”物业翻遍合同也没找到明确条款——这笔钱,法律到底站谁?

三、法律分析

规则依据: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直接规定建设单位承担未售未交物业的物业费;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九条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(含取得产权的建设单位)的约束力。实务要点:其一,交付的认定——已通知交房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,自通知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(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则),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;其二,面积与期间核算——以不动产登记与销售备案数据为准,逐套核清;其三,前期物业阶段物业常与开发商存在关联或合作关系,书面函件+季度对账是先手,关系破裂再诉讼不迟。

四、真实案例

某物业对开发商名下37套未售房屋核算物业费28万元,附竣工备案与销售备案证明逐套列明。先发函对账,开发商拖延半年未付,物业起诉。法院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判决开发商全额支付,开发商上诉后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双方反而重建了按季度结算的常态机制——规则讲透一次,合作顺畅多年。

五、物业应该怎么做

  • 核房源:调取不动产登记与销售备案数据,逐套确认未售/未交付状态与起算时点。
  • 算明账:按面积、单价、期间逐套核算,形成对账明细表。
  • 先对账:向开发商发《费用结算函》附明细,约对账会议,争取机制化季度结算。
  • 留证据:交付通知、竣工备案、服务记录(覆盖空置楼栋的巡查保洁记录)归档。
  • 后程序:对账无效的在时效内起诉,条例依据明确,胜诉确定性高。

六、律师建议

向开发商收费是“甲方变被告”的敏感动作,尤其前期物业与开发商存在关联时。建议把功夫下在机制上:项目交付时就与开发商书面确认“未售房源物业费结算规则”,把争议消灭在合同里。真走到诉讼也不必顾虑——条例规定清晰,这几乎是物业费案件里最稳的胜诉类型。

八、需要专业判断

每个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,本文解决共性问题,您的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判断。如需专业支持,欢迎【咨询物业律师】,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物业法律服务团队为您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。电话:18180655315 / 028-85870360。

遇到类似问题,可以直接使用以下工具
相关工具(本站工具中心免费下载):《物业费催缴函》、《物业费诉讼证据清单》、《物业服务事项告知书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