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真实场景

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:“物业费从2.2元降为1.5元。”随后大批业主按1.5元交费,差额部分理直气壮地拒交。物业拿着决议哭笑不得:物业服务的对价,什么时候轮到相对方单方面定价了?

三、法律分析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选聘解聘物业、使用筹集维修资金等,其中并不包括单方变更物业合同价格条款;合同变更依第五百四十三条须当事人协商一致。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边界在于:决议对业主有约束力,但不能为合同相对方(物业)设定义务。正确路径是: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协商调价→协商一致的签补充协议→协商不成的,业主可依法定程序解聘并重新选聘。实务风险提示:物业拒不面对价格争议的,可能在续聘表决中付出更大代价——建议在诉讼追缴差额的同时,启动与业委会的价格沟通,两手都要硬。

四、真实案例

某小区业主大会单方决议降费,32户业主拒交差额被诉。法院认定:物业费标准属合同条款,业主大会单方决议不构成合同变更,判决业主按原标准补交差额。同案物业在胜诉后主动与业委会协商,双方最终签订调价与服务承诺挂钩的补充协议——判决确认了规则,协商赢得了人心,续约表决顺利通过。

五、物业应该怎么做

  • 定规则:向业委会与业主书面释明“单方决议不改合同”的法律规则,援引《民法典》条文。
  • 稳收费:按原合同标准继续催缴差额,催收函注明法律依据,逐户留证。
  • 开协商:主动提议与业委会的价格协商会议,用成本测算公开赢得理解。
  • 签变更:协商一致的,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向业主公示,避免口径混乱。
  • 备诉讼:协商无果且差额欠费扩大的,对典型户起诉,判决确认规则后批量化解。

六、律师建议

价格争议是“法律简单、经营复杂”的典型。建议物业在应对此类事件时记住两句话:规则上寸步不让(单方决议无效),姿态上主动半步(开启协商、公开成本)。胜诉判决管的是“差额能要回”,协商沟通管的是“明年还能续约”——两样都要。

八、需要专业判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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