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真实场景
“试用期不合格,走人!”经理说得干脆,仲裁输得干脆——员工问“什么条件不合格”,公司拿不出任何书面录用条件。试用期辞退的败诉案,十件有九件死在“没有录用条件”上。
三、法律分析
规则依据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(一)项、第二十一条(试用期解除需说明理由)。裁判审查三步:有无录用条件→员工是否知悉→是否有不合格的证据。常见败因:条件笼统(“表现良好”)、未告知(入职时没签收)、无考核记录(凭主管印象)。建议模板:每岗位一份《录用条件确认书》,入职当日与劳动合同同步签署,试用期满前 7 日完成书面考核评定。
四、真实案例
某物业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客服,提交了入职签署的《录用条件确认书》(含“试用期业主有效投诉不超过1次”)、两起有效投诉的处理记录与考核表。仲裁认定解除合法。同公司另一辞退案因无书面条件,被判违法解除赔偿 2N——同一公司,有无一纸确认书,结果天壤之别。
五、物业应该怎么做
- 定条件:每岗位量化录用条件(证书/出勤/投诉/考核分),法审后定版
- 签确认:入职当日与合同同步签署《录用条件确认书》
- 做考核:试用期满前书面考核,不合格事实逐项对应证据
- 按程序:解除通知载明理由与依据,试用期满前送达
- 留全档:条件书+考核记录+证据+解除通知一体归档
六、律师建议
把《录用条件确认书》做成入职文件的标配第四件(合同、保密、手册签收之后)。HR 的一个签字动作,就是未来辞退合法性的一半江山。
八、需要专业判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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